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七條與發包人訂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請求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優先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壹條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範圍,按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建設工程價款範圍的規定確定。
承包人主張優先賠償建設工程價款的逾期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