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的處理方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2.這項法律規定了幾種不同的方法來處理違章建築。通過這部法律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並不是所有的違法建築都必須拆除。針對“違法建設”,政府應根據不同的違法程度和歷史原因,采取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罰款、限期拆除等多種措施,而不是壹刀切強制拆遷。
擴展數據:
違法建築主要包括:
1,未經申請或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設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修建的建築物;
3、不改變建築性質;
4、施工後臨時建築超過有效期尚未拆除成永久性建築的;
5.偽造有關材料騙取主管部門許可而建造的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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