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訂立後,在履行前被確認無效的,雙方不得繼續履行,按照締約過失承擔責任;如已執行,應區分已完成的工程部分是否合格。如果不合格,則應按照壹般無效合同原則處理。合格的,已完成的建設工程歸承包人所有,承包人支付的勞務折價補償給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比例折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已經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壹)修繕後的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繕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繕後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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