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勞動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契約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不提供保險、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隸屬關系;
3.勞動關系建立在民事法律規範的基礎上,受到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和保護。勞動關系可能承擔的責任壹般是違約、侵權等民事責任。
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根據某種口頭協議、書面協議或其他形式達成協議,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壹次性或某種特殊的勞動服務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受法律保護的平等雇傭關系。
這種雇傭關系不是永久的,壹般是壹次性的、特殊的或在特定時期內平等的。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勞動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口頭等形式。
壹般來說,勞資關系中的自然人只能獲得工作報酬,沒有保險和福利。解除勞動關系沒有法定的經濟補償,只能依據民法和雙方的勞動合同執行。
勞動爭議的處理,不經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92條規定,勞動關系形成於個人之間,提供勞務的壹方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的壹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壹方在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要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