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勞動法》規定了加班。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用人單位壹般會在公司制度中規定加班制度,明確公司原則上不支持員工加班,希望員工能在法定時間內完成工作。個別員工確實無法在法定時間內完成,確實需要加班。它們必須按照有關規章制度經過嚴格的審批才能得到承認,以防止混合加班和其他不良現象。另外,用人單位批準的加班時間壹般嚴格控制在每月36小時以內。這壹方面是由於勞動法36小時的約束,另壹方面也是出於節省加班費用的考慮。如遇特殊原因,員工急需加班36小時以上,每次加班必須經主管經理批準後才算有效。否則未經批準加班視為無效,每月加班時間按勞動法規定的36小時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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