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遞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容不符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沒有約定賠償的,對保價快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於未保價的快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賠償。
《郵政法》第四十七條: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按照下列規定賠償: (壹)保價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壞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金額與郵件總價值的比例賠償郵件的實際損失。(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收費的三倍;掛號信丟失或損壞的,按收費的三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