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中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壹)修復後的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承包人無權要求按合同約定折價賠償有關工程價款。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八百零六條承包人將建築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未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進行施工,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已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建設工程竣工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