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項目管理試行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項目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管理,是指受項目業主委托,從事項目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項目管理企業),對項目建設全過程或分階段進行專業化管理和服務的活動。
第六條項目管理的業務範圍包括: (壹)協助業主進行項目前期策劃、經濟分析、專項評估和投資確定;(二)協助業主辦理土地征用、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三)協助業主提出工程設計要求,組織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簽訂勘察設計合同並監督實施,組織設計單位優化工程設計,比選技術經濟方案,控制投資;(四)協助業主組織工程監理、施工、設備和材料采購招標;(五)協助業主與工程總承包企業或施工企業以及建築材料、設備和構件的供應企業簽訂合同,並監督實施;(六)協助業主提出項目實施計劃,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和決算,辦理工程索賠,組織竣工驗收,向業主移交竣工檔案;(七)生產試運行和項目保修管理,組織項目後評估;(八)項目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