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消防設計審核驗收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專項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和其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以下簡稱備案)和抽查。
第三條本細則是與《暫行規定》相配套的具體規定。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除遵守本細則外,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第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暫行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