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並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於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工程檔案的,責令改正,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以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接工程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取締,並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並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