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建設用地定額是指在平均先進的生產技術、規劃設計、技術經濟水平和通常的場地條件下,壹個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和配套工程所占用的額定土地面積。它是適用於各類工程項目的全國統壹指標。其用地面積是以壹定的建築性質和類型為基礎,以其使用功能、材料結構、藝術造型和區位組合的合理性為基礎,基本以建築構造的合理性為基礎。國土局對建設用地有範圍控制,建設用地範圍簡稱為圖斑,所以圖斑內的土地可以開發為建設用地。地圖外的土地是耕地,林地之類的,不能開發。但是,在耕地範圍內符合要求的、城鎮需要開發的新增建設用地範圍,為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三條建築活動應當保證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國家建築工程安全標準。
第四條國家支持建築業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建築設計水平,鼓勵節能環保,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活動。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建築活動實施統壹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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