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壹,權利性質不同。土地承包權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壹部分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民事權利中的物權,具有排他性。第二,權利的內容不同。承包權主要包括:土地承包權和其他承包方式的優先權。承包經營權的內容主要包括: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第三,放棄權利的標準不同。放棄承包權主要表現為不參與土地承包,明確放棄與村集體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放棄承包經營權須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承包方,否則村委會不得隨便收回承包地。承包經營權的放棄和收回的法定條件是法律嚴格規定的。第四,傳承上的差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土地的統壹管理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和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有關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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