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建設養豬場的國家政策

建設養豬場的國家政策

法律分析:生豬養殖規模3000頭以上,補貼80萬;2000-2999,補貼60萬;從1000到1999,補貼40萬;500到999頭補貼20萬。實行生豬良種補貼,每頭母豬每年補貼不超過40元。生豬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無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允許生豬養殖用地使用壹般耕地。取消生豬養殖圈舍、場內通道、綠色隔離帶等生產設施用地15畝上限,保障生豬養殖生產廢棄物處理等設施需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三條在畜禽養殖中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和獸藥的;

(二)用未經高溫處理的餐館、食堂的泔水飼餵牲畜;

(三)在垃圾場飼養畜禽或者使用垃圾場的物料;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危害人畜健康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畜禽養殖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畜禽標識管理的規定,在畜禽指定的應當加貼標簽的部位加貼標簽。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標誌不得收取費用,所需費用列入省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畜禽標識不得重復使用。

  • 上一篇:河南訴訟文書送達郵箱在哪裏可以看到?
  • 下一篇:看守所拒收後派出所該怎麽辦?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