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法行政意識有待加強。建設工作量廣,涉及公共利益多,需要法律法規規範的環節和領域多,建設管理的規模和復雜程度前所未有。依法實施建設管理和行政管理是客觀需要。但在實際工作中,仍然存在壹些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和做法。有的把依法行政作為長期目標,卻沒有付諸行動;有的缺乏涉及公共安全利益至上的底線意識和責任風險意識,壹些合理的、關鍵的執法監管措施被忽視,導致建設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和管控的有效性受到影響;有的人習慣於傳統的思維方式和工作方式,輕視法律手段,強調行政手段;有的強調權力大於責任,管理大於服務;有的忽視發揮法律的規範和引導作用,說話沒有準則,為所欲為。這些都制約了執法水平的提高和建設管理的有效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四條國家支持建築業發展,支持建築科學技術研究,提高建築設計水平,鼓勵節能環保,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築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五條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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