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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遇到不可抗力怎麽辦?

第1.22段說:“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通用條款第39條規定:“不可抗力包括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墜落或專用條款中約定的風、雨、雪、洪水、地震等其他自然災害引起的爆炸和火災。”

39.3

段落說: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式分別承擔:(1)發包人承擔工程本身的損壞、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運至施工現場待安裝的材料和設備的損壞;(2)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對其雇員的傷亡負責,並承擔相應的費用;(3)承包人的機械設備損壞和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現場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和保安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5)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第(2)條和第(3)條的規定與FIDIC紅皮書和新紅皮書的規定完全相反。在紅皮書中,所有這些不可抗力都被列為“雇主風險”。因雇主風險造成的損失全部由雇主承擔。在紅皮書中,有些雇主的風險——壹般指除自然災害外的不可抗力——被歸為“特殊風險”。在壹般情況下,

65.1

第65.2款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

因第1款所述特殊風險造成的下列情況,不承擔賠償或其他責任:(a)除特殊風險發生前根據第39條宣布不合格的工程外,對工程造成的損害或損壞;(b)毀壞或損壞所有人或第三方的財產;人員死亡或受傷。從65.1

我們可以看到,特殊風險發生後,承包商對人身傷亡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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