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懸掛物對人造成損害的,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責任,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後建設單位和其他設施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責任,建設單位賠償後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責任。這些建築物和構築物完全是由第三方造成的。2.過錯推定原則適用於物體脫落、墜落造成的損害責任和堆疊物倒塌造成的損害責任;在道路障礙損害責任中,道路管理部門的責任為管理缺陷;樹木折斷造成損害的責任;地面建築和地下設施損壞的責任。3.建築物、構築物倒塌造成損害的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在因妨礙公共道路通行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中,應當承擔堆放、傾倒或者遺撒人的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壹千二百五十二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能夠證明沒有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坍塌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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