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業發票應由計算機開具。
2.凡按規定確定為自開票納稅人的,應在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築勞務發生地開具建築發票;按照規定確定納稅人為代開發票人的,建築業發票由不動產所在地和建築業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開具。代納稅人開具發票時,先征稅後開票,稅務機關按月匯總。納稅人未達到起征點的,可以申請退稅。
3.營業稅納稅地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住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築勞務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根據上述規定,建築業發票至少應由勞務發生地縣內的主管稅務機關開具,不能由其機構所在地或其他縣市以上稅務機關開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票據活動。本法所稱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條票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票據出票人在制作票據時,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並根據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並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按照票據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要求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