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繼承開始後超過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訴訟。
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2.為了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嚴重虐待被繼承人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擴展數據: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遺產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立遺囑人放棄遺產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
2.遺囑人喪失繼承權的;
3.遺囑人或者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贈;
5.未被遺囑處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死亡,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遺產的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不得損害遺產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