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要註意關聯方與被關聯方之間的法律關系。關聯方與關聯方發生糾紛的主要原因是拖欠工程價款或管理費,即關聯方欠關聯方的工程價款和關聯方欠關聯方的管理費/承包費。因為在通話中,主叫方通常以被叫方的名義與用人單位發生工程款結算關系,用人單位先將工程款劃撥到被叫方名下,再由被叫方向被叫方收取,這樣被叫方就掌握了工程款的主動權,而被叫方處於被動地位,因被叫方不按雙方約定支付工程款而引發糾紛。
其次,要註意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掛靠人。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發包人遭受的損失由掛靠方和被掛靠方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 * *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接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其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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