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
企業在《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內變更名稱、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第二十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向工商登記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相關變更證明材料報送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前款規定以外的資質證書變更,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另行規定。資質證書變更後15日內將變更結果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已辦理變更手續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情況告知同級相關部門,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民航資質證書變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