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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體系,確保()全面實施

完善制度體系,確保憲法全面實施。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適用於國家全體公民。它是特定的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反映了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了革命勝利和現實民主政治的成果。

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制度,即社會制度、國體原則、國家權力組織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內部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變化對憲法的發展變化起著直接的作用,國際關系也對憲法的發展趨勢產生影響。

憲法是壹個與主權密切相關的概念。主權是指不受任何限制,不從屬於其他權力的權力。所以,只有國家才有主權。歐盟雖然在很多方面具備獨立主權國家的能力和特征,但不能適用憲法。它的最高規範性文件不是憲法。

相反,香港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其最高規範性文件來自中國憲法的授權。比如香港人把《基本法》稱為“小憲法”,暗指《基本法》的規定和法律地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立,就像歐盟的歐盟憲法是建立在國家授權的基礎上壹樣。

憲法性法律是指壹個國家憲法的基本內容不是統壹規定在壹個法律文件中,而是由許多法律文件表達出來的。主要有兩種情況:

(1)在不成文的憲法國家,相關憲法條款的內容並不是以憲法法典的形式出現,而是由幾個單獨的法律文件規定的法律。

(2)在有成文憲法的國家,國家立法機關為實施憲法而制定的有關憲法內容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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