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降職是壹種比較溫和的行政處分,通常是指降低公職人員的級別或職級,而不改變其職務性質。
2.降職後,公職人員仍保留職務,但職務級別降低。
3.解雇是壹種更嚴重的懲罰,通常意味著公職人員失去目前的職位,但可能留在公共服務系統的其他職位上。
4.開除通常用於嚴重違反法律或紀律。
5.這兩種處罰的適用要看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法律觀點如下:
1,降職、撤職作為行政處分,體現了公務員管理制度的規範和紀律要求。
2、它們是對公職人員違法違紀行為不同程度的懲罰。
3.處罰的選擇取決於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4.實施行政處分旨在維護公共服務系統的正常運行和公眾利益。
綜上所述,降職和撤職都是對公職人員的行政處分,但性質和後果不同。降職通常是降低公職人員的職務級別,免職則是解除其現任職務。這兩種處分的適用取決於違法或違紀行為的嚴重程度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旨在維護公務員制度的規範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壹條
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嚴重違反工作紀律的,依照本法規定給予降級、撤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