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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勞動法律法規,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完善什麽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型就業形式。

完善促進創業和就業的保障體系,支持和規範發展新型就業形式。完善勞動法律法規,健全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完善勞動者權益保護制度,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型就業形式勞動者權益保護。

完善相關政策法規,明確靈活就業群體的勞動關系,重點針對就業性質未發生變化但就業性質發生變化的情況,制定政策界定靈活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靈活就業群體的合法權益,需要將這壹群體納入工傷保險體系,完善醫療保險支付政策和社會保險制度;完善就業服務體系,提高靈活就業群體的能力和素質,讓靈活就業群體擁有官方認可的職業身份;聚集社會力量,引導靈活就業群體依法維權,鼓勵和支持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在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下,依法為靈活就業群體提供法律援助。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勞動法》僅規定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可以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主動權在用人單位手中。用人單位會在老員工工作近十年後將其辭退,避免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使員工無法享受這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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