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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不辦轉卡不違法嗎?

法律分析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如果健身俱樂部與會員簽訂的協議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利益。因此,消費者的轉讓行為不需要健身中心同意,只需要告知轉讓行為即可生效,健身中心無權禁止或限制消費者轉讓會員卡的權利。而且消費者轉讓權利後並不增加義務人的義務,應當允許其享有自由轉讓的權利。健身俱樂部與其會員之間的協議是壹種合同關系。健身卡能否轉讓,以及健身卡轉讓費的收取,要看是否符合雙方協議的規定。如果健身中心不允許轉卡或者收取巨額轉卡費,就是典型的“霸王條款”,已經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為,辦理會員卡後,持卡人享有享受服務的權利,包括持卡人的轉卡權利。健身中心作為誌願者,只需要根據權利人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服務即可。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十、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增加壹款作為第壹款:“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就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安全措施和風險提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以及其他與消費者切身利益有關的事項向消費者作出提示。第壹款、第二款改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和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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