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署等四部門在1988發布的《依法查處非法出版犯罪工作座談會紀要》第四條規定:“淫穢出版物的鑒定,必須由出版主管部門指定、司法機關聘請的三人以上進行;鑒定結束後,應當撰寫鑒定書;鑒定人和委托鑒定人的單位應當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鑒定書應當更加詳細地載明鑒定結論的依據。”
1998 11公安部《關於淫穢物品鑒定有關問題的請示的批復》規定:“今後,地方公安機關查獲的物品,需要審查確定為淫穢物品的,可以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部門負責鑒定,但應當指定兩名政治、業務素質過硬的同誌共同進行,其他人員不得參加。當事人提出不同意見,需要重新認定的,由上壹級公安機關公安部門會同同級新聞出版、音像集中管理等部門重新認定。提交審查、鑒定、收繳的淫穢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部門集中保管,登記造冊,及時銷毀。對於淫穢物品鑒定與新聞出版、音像歸口管理等部門的合作,仍按現有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