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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執法法律條款

法理分析:交叉執行源於指定執行,是特定條件下的指定執行方式,是壹種群體性、同時性、大規模的指定執行。交叉執行主要是從便於人民法院統壹安排、統壹時間的角度出發,為執行工作制造威信,讓被執行人有壹種恐懼感,有利於執行工作。

因為交叉執行屬於壹種特殊的指定執行,所以交叉執行不僅要具備指定執行的適用條件和案件範圍,還要有其特殊的適用條件:壹是被執行人壹般應為法人和其他組織。重點是行政機關及其下屬機構、行政機關所辦企業與原企業未脫鉤的企業、因註冊資本不到位應由行政機關承擔的重點企業。二是執行法院采取了執行措施,由於地方或部門保護主義,執行難度大。人民法院組織的大型集中執行活動,壹般應當適用交叉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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