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分為三步:1。現場勘查交警到現場後,會進行勘驗,詢問當事人和相關證人,並制作現場勘查筆錄。2.檢查和評估。現場勘查後無法確定當事人之間的責任,需要進壹步檢驗鑒定才能確定或核實。此類檢查和評估應在20天內完成。超過20日的,應當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3.進行事故確認。(1)自現場勘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二)經現場勘查,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三)發生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查獲肇事逃逸人、車後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4)尚未查獲肇事逃逸人、車的,要求損害賠償的當事人請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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