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書面申請。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
2.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
3、符合條件的,依法做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名稱、通訊地址或者單位;
3.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4、有證據表明遭受過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威脅的。
人身安全保護令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禁止對方實施暴力;
2.禁止對方騷擾、跟蹤或聯系妳及妳的相關近親屬;
3.責令對方搬出妳的住所;
4.實施其他措施來保護您的人身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滿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予以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