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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警察局申請人身保護

申請人身保護令的程序如下:

1.書面申請。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

2.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

3、符合條件的,依法做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名稱、通訊地址或者單位;

3.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4、有證據表明遭受過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威脅的。

人身安全保護令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1,禁止對方實施暴力;

2.禁止對方騷擾、跟蹤或聯系妳及妳的相關近親屬;

3.責令對方搬出妳的住所;

4.實施其他措施來保護您的人身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滿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予以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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