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質不同
擔保是壹種履行債務的制度;保險是壹種合同行為。
擔保法中的擔保又叫債權擔保、債務擔保、債務擔保,是壹個籠統的概念。它是壹種承諾,是對保證人和被保證人行為的約束。擔保壹般發生在經濟行為中。如果擔保人不履行承諾,擔保人壹般會代表擔保人先履行承諾。壹般有口頭擔保和書面擔保。
保險人對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被保險人在身故、殘疾、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2、角色不同
債權擔保的社會經濟功能是促進融資和商品流通;保險具有經濟補償、金融中介和社會管理的功能。
債權擔保主要是通過媒介起到資金融通的作用。保險的兩大功能是壹個有機的整體。經濟補償功能是基本功能,也是保險區別於其他行業的最顯著特征。
3.不同類型
擔保合同包括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存款合同;商業保險大致可分為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補貼保險和海上保險。擔保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包括當事人之間具有擔保性質的信函、傳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擔保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