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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電子合同當事人身份和締約能力的確認

法律分析:電子合同的效力主要有兩個因素:充分通知和充分理解。電子合同的效力基本取決於程序性義務,即要求商家在與消費者訂立格式合同的過程中履行相應的義務,以確保消費者在知道自己要做什麽以及這樣做後會有什麽後果的情況下才會做出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明顯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訂立合同,但只能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完全締約能力。與傳統合同壹樣,電子合同的當事人不僅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還應當具有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這對於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是非常必要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469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

《民法》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民法》第十八條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

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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