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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執法權限範圍

法律分析: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和《公安部等五部委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通知》精神,推進公安交通管理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 公安部交管局近日發布《公安交通管理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 條例緊密結合交警工作實際,進壹步明確了公安交通管理中警務輔助人員的範圍、類型、身份和定位,明確了職責權限和禁止行為,細化了招錄的具體條件,明確了崗前和脫產培訓的時間、內容和考核辦法,嚴格追究違紀違法責任,完善了經費、待遇、表獎、撫恤等職業保障,依法、合理、規範運用公安交通管理。《規定》出臺後,各級公安交管部門將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進壹步加強公安交通管理警務輔助人員管理,通過在非執法、非涉密崗位使用輔警替代壹線執法崗位警務人員,優化警力資源配置,緩解基層警力需求壓力。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三)勤務輔警職責。勤務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人民警察開展下列執法執勤和其他勤務活動:1。協助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2.協助治安巡邏、治安檢查和人員聚集場所的安全檢查;協助查堵、監控、看守犯罪嫌疑人;3.協助維護案(事)件秩序,保護案(事)件,搶救受傷人員;4.協助交通疏導,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收集交通違法信息;5.協助吸毒人員的日常管理,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收繳毒品;6.協助治安監督管理服務;7.協助開展出入境管理服務;8.參與滅火救援,協助消防監督管理;9.協助開展社會治安防範、交通安全和禁毒宣傳教育;10.其他可以由勤務輔警協助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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