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雖然教育部等部委已經開始從減輕學生負擔、素質教育、職業道德建設、規範收費等方面出臺多項規範,但是補課問題並沒有得到有效治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中小學和在職教師有償補課。規定有償補課的實施主體僅限於中小學和在職中小學教師。禁止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是出於教師特定的職業要求。退休教師不再繼續在學校履行教育教學職責,其行為不在調整範圍內。中小學構成有償補課有三種情形: (壹)組織並要求學生參加有償補課的;(二):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舉辦有償補課;(三)為校外培訓機構有償補課提供教育教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三條。學校應當配合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合理安排未成年學生的學習時間,保障其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學校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組織義務教育階段未成年學生集體補課,增加其學習負擔。幼兒園和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對學齡前未成年人進行小學課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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