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條
交通管制遇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施交通管制。第三十九條
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管理措施,並提前公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如遇大型群眾性活動、大型施工等。,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與公共道路交通活動直接相關的決定,應當事先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