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制定和完善執法制度,落實執法責任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和完善明確的、可操作的執法制度和程序規範。將執法工作中的職責權限落實到所有執法崗位,實現執法工作權責明確、責任到人。
二、加強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核。對支隊及其所屬單位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和把關。
三、完善執法檢查制度,加強執法檢查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四、認真落實並組織實施執法質量考評制度,對執法質量好的單位給予表彰獎勵,對執法質量差的單位在通報批評中限期整改。
五、加強案件審查工作,確保和提高案件質量。
六、受理群眾投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
七、加強執法監督,充分發揮內部執法監督機構的職能。通過執法檢查、個案審查、個案評議等方式和手段,加強對同級和下級單位執法活動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八、推行警務公開制度,拓展外部監督渠道。
九、建立健全執法培訓制度,有計劃、有步驟、有針對性地對民警進行各種形式的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培訓,不斷提高隊伍的整體執法水平。
十、做好規範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的調查工作,總結經驗,弘揚典型。開展交通管理法制理論研究,針對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
十壹、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信息系統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大隊的日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