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行政的核心含義是法律高於行政。
首先,權力是法定的。行政機關的職權是指中央政府、其下屬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職權,必須由法律規定。
第二,法律保留。凡根據憲法和法律應當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或者只有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能在其行政規範中作出規定,這就是法律保留原則。
第三,法律優先。含義包括:
1)在現行法律規定下,其他任何法律規範,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均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如有矛盾,以法律為準。
2)當法律沒有規定而其他法律規範有規定時,壹旦法律對此事有了規定,則法律優先,其他法律規範的規定必須服從法律。
第四,依法辦事。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即體現在制定規範中的抽象行政行為和體現在作出處理決定中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以法律為依據。
第五,權責統壹。職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管理經濟社會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