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等後果的,要勘查現場,進行相關技術鑒定。這種情況,交警部門可以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發生特別重大復雜的交通事故,有勘查、走訪、鑒定等多種復雜的技術手段,很難判斷具體事故責任認定書出具的時間。但大多數情況下,15個工作日內,交警會給事故雙方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需要對現場的身心狀況、人身傷害、屍體、車輛及其速度、痕跡、物品、道路狀況等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查和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期限超過期限的,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勘察現場委托鑒定在5日內,檢驗鑒定時間壹般在20日內。特殊情況可延長10天,事故認定書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後5日內出具。
因此,事故鑒定的總時間不超過4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