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出調解日期的交通事故可以起訴到法院。交通事故調解期為10天,自處理結束之日起計算。調解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和解。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
發生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什麽是交通事故糾紛調解程序?
1,介紹交通事故基本情況;
2、閱讀交通事故基本情況;
3.分析當事人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和有關法律規定認定當事人的責任,確定由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5.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失的總額,確定各方分擔的數額;
6.確定補償方式;
7、交通事故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8.調解結束。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在調解過程中放棄調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