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訴訟費用支付辦法
第二十條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上訴人預交。被告提出反訴,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應當預交。追償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第二十二條原告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繳納訴訟費通知書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提起反訴的當事人應當在提起反訴的次日起7日內繳納案件受理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