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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治與和諧的關系

法律是和諧社會法治的基礎和保障,和諧社會法治是法律的發展。

和諧社會法治的本質是法治,法治的根源在於法律。法律為和諧法治提供了條文解釋、制度基礎和實施保障。

法律的理念和原則是和諧社會的法治理念和原則。當代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也是和諧社會的法治原則。這也是和諧社會的發展和建設目標。和諧社會法律條文的制定離不開現代法律。正是因為和諧社會法治的建立是以法律為基礎的,法律才能解釋其規定。確保其合法性、正確性和統壹性。

法治是壹種制度,法治是壹種理念。法律制度的物質性是法治觀念形成的基礎,正確法治觀念的形成離不開法律制度的客觀性。沒有法治的法治是空中樓閣。法治需要法治。在這壹法治基礎上,法治的原則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堅持不懈地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目標:法治。要實現和諧社會的法治目標,必須有成熟完善的法律體系。

和諧社會的基本目標是建立各種社會系統中對立事物之間的關系,如相同和互補、互補、對立和互補、互助和合作、互利、互促和互補以及* * *和發展。事物之間的和諧需要人類道德的自我修正和社會法律的外部調整。因此,法律在調節社會中對立事物之間的關系方面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和諧社會的法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要手段和基本內容。

和諧社會的法治是法律的發展。它是法律的升華,是人類歷史上最完美的法律,也是最適合中國社會的法律。它立足於中國的基本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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