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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的案例分析

2004年初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經濟法基礎》第六大題,第壹個小題。

1.【正確答案】(1)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總會計師條例》的規定,設有總會計師的單位,不得設置與總會計師職責重疊的行政副職。

(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出納不得登記收入和費用賬戶。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壹般會計人員由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監督。

(3)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

公司的法律責任是:

供應商有權要求公司支付支票面值2%的賠償金。

中國人民銀行可對該公司處以支票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

(四)指使、指使或者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根據《會計法》規定,指使、教唆、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五)應當簽名蓋章。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並由單位負責人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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