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第壹百零壹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職能:
第九十二條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3、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對肇事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並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記12分。保險公司應按規定支付次年的漂浮逃逸車輛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