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第三條也明確規定了交通肇事逃逸:交通事故發生後,行為人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第壹,“逃逸”需要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
第二,“逃”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第三,“逃避法律追究”應從廣義上理解。第四,“逃離”不僅限於逃離事故現場。
二、交通肇事逃逸情況: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無責任,駕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涉嫌酒駕、無證駕駛,報案後未履行現場等候義務,離開事故現場後棄車返回的;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未報案而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為傷者或其家屬留下虛假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後離開醫院;6.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調查期間逃逸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不承認發生過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當知道發生過交通事故的;
8.協商不成或者協商不成支付的補償費明顯不足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沒有留下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是強行離開現場的。第三,交通肇事逃逸的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