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2、除玩忽職守罪外,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3.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4、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1.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過失犯罪案件,但玩忽職守罪除外。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