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3.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營運汽車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了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的交通安全法規;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明確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和管理制度;
3.《機動車運輸經營許可條例》詳細規定了從事機動車運輸經營活動所需的條件和程序;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行政處罰的原則、程序和實施的法律依據;
5.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查處非法營運的具體措施。
綜上,對非法招攬業務的處罰包括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倍至10倍罰款;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