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制企業的投資者通過投資企業形成產權;非法人企業(私營企業除外)對其全部財產享有經營權;非公司制企業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轉讓或者劃撥其投資形成的產權,企業可以按照經營權有限制地處置其資產;非公司制企業分別由黨委、職工代表、工會和廠長決定和管理。特別是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屬於中央人民政府。
我國非公司企業的設立和運作具有明顯的時代特征。在199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頒布之前,我國關於企業的立法根據企業所有制性質的不同,采取了分別立法的方式。這些法律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法、集體所有制企業法、私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其中,外資企業法因其性質屬於公司法調整範疇,暫不出臺。
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
集體企業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企業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集體企業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集體企業法》。
私營企業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