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些女學生有時會受到教練的威脅,教練說要和她們發生關系,否則就拿不到駕照。我認為這種行為並不違法,因為雖然教練對這位女學生進行了威脅,但實際案例中的威脅是指大於女性性權利,迫使女性無法或不敢反抗的威脅,比如以暴露這位女士平時的個人生活或壹些私人照片為借口,殺死這位女士或稍後與她發生性關系。
就像前段時間發生在楊女士身上的事情,她和教練到了酒店後,教練提出了想和她發生性關系的事情。如果她敢走,她就拿不到駕照。楊女士在這樣的威脅話語下沒有反抗教練,丈夫知道後立即報警。但警察出面,只能要求駕校賠償女子的損失,卻不能處以拘留的處罰。雖然我國刑法也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威脅是指使婦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拿練車的機會當威脅,顯然還沒到楊女士不敢反抗的地步。我只能說這個楊女士太單純了。如果她當時有反抗,及時向駕校或親戚或警方求助,我想也不會造成今天這樣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