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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辦案誰負責決定誰負責執行。

堅持“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檢察官的辦案主體地位。加強辦案隊伍建設,推進司法人員專業化分工和同類案件專業化辦理。完善專業檢察官聯席會議制度,充分發揮為辦案機構提供法律咨詢的職能。加強指導性案例的學習和參考,加強對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運用,確保法律的統壹適用。

?積極引導人民群眾依法維權、化解矛盾糾紛,在新時代堅持和發展“喬峰經驗”。充分發揮調解和解的第壹道防線作用,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整合基層矛盾糾紛資源和力量,充分發揮非訴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深化檢察機關法律援助,支持檢察機制,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改進和創新普法工作,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宣傳報道常態化機制,主動發聲,解答立法熱點問題的疑惑和疑問。全面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深入開展檢察官以案釋法活動,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和法律服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五條規定,檢察官執行職務,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在處理刑事案件時,檢察官應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尊重和保護人權,不僅起訴犯罪,而且保護無辜者免受刑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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