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負責教師工作。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管理教師。
教育局管理教師是有法可依的。
第八條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職責。
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的基本原則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
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技教育,組織和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
活動;
(四)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和抵制。
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
補課不要求老師付費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