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擾亂課堂秩序、吸煙、飲酒、行為不端、毆打、責罵、欺淩同學等違紀行為的學生,要給予適當的處罰。輕的可以點名批評、責令道歉、罰上壹節課、課後輔導等。,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的,可對學校德育負責人進行紀律處分、從事公職處分、暫停參加校外集體活動等。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可以停課或者停課不超過壹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學教師教育處分實施細則》。
第壹條為了落實以德育人的根本任務,保障和規範學校和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根據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其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管理過程中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教育懲戒,是指學校和教師為教育目的,對違反規章制度的學生進行管理、懲戒或者糾正,以促使學生接受警示、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