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第三條校長教師交流輪崗的範圍是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校長、副校長及其他校級幹部和教師(以下簡稱校長、教師)。1.在同壹所學校任教滿9年及以上(男55周歲及以下,女50周歲及以下)的教師必須交流工作(部分偏遠農村和海島學校無交流工作的除外)。懷孕、哺乳或患病並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指定醫院診斷為不適宜交流輪崗的教師,經學校公示後,可暫不交流輪崗;學校傳統項目和特色課程的骨幹教師,經本人申請和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臨時調換工作崗位,但延長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年。對於教齡9年的教師較多的學校,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可制定計劃,在3-5年內完成交流輪崗。第三條(壹)義務教育階段直屬公辦學校專任教師(含中層幹部,下同)在同壹學校工作滿六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上的,應當交流工作。流動範圍內的專任教師每6年必須調換工作1次。其他自願申請的教師,經學校同意和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也可以調換工作崗位。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因病不能保證正常工作,上壹年度考核不合格,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的教師,暫不交流。(2)交換時間:1批次每學年組織交換輪換,每次交換時限原則上為2-3學年。交流期滿後確需繼續留任的,可由學校和教師雙方協商確定。(三)交流比例:參加交流輪崗的專任教師不低於符合交流條件教師總數的15%,其中骨幹教師(指市新秀及以上專業榮譽的專任教師)交流輪崗比例不低於交流總數的20%。同時,今年文件中增加了最新的交流輪崗形式,由去年的4所擴大到7所,並增加了具體學校以區縣聯動的形式。